安工院〔2019〕172号
关于印发《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洹滨校区,学校各部门:
现将《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9年11月4日
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经费管理,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投入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用好管好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根据《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由上级拨入和学校投入。学校投入的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来自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运行费和学科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根据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按年度进行预算和划拨。
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
1.校级重点学科和学位点评审、考核和验收;
2.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专家咨询费;
3.召开与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工作有关的大型会议;
4.与学科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考核和验收;
5.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评审;
6.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和学位点时材料的外审;
7.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外出考察学习;
8.部分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特殊情况下的经费追加;
9.与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
1.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买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低值易耗材料;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在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验收、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结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测试等过程中产生的申报费、评审费、咨询费、检索费、查新费、测试费、鉴定费等;研究资料的复印、打印、影印费等。
(2)重点学科和学位点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学科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所需的会务费、差旅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费用。
(3)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
(4)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所在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2.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土建、房屋装修等基本建设以及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和个人补贴等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凡使用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均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和入库手续,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依托院(部)行政负责人共同负责,学位点建设经费由依托院(部)行政负责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经费安排设置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账目。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须由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依托院(部)行政负责人、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批。一般按如下审批权限签字报销:一次性开支0.5万元以下的,由学科带头人签字;一次性开支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由学科带头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由学科带头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科带头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一次性开支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学科带头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签字;一次性开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的报销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并接受审计监督。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支出按年度和项目年底进行归集和决算,具体事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有开支明细表,每年年底进行汇总和总结,并写出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年度经费使用报告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同时,学校每年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分配方案下达后,各学科点和学位点要提出本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院(部)审定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
第九条 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将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工院〔2013〕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