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9〕109号
关于印发《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
现将《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9年6月28日
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完善科研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现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原《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院〔2014〕131号),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我校纵向科研项目分为三类: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市厅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主管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留学归国人员基金项目等,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项目,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项目,省社科规划办主管的社科规划项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管的决策研究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主管的高校重点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或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省知识产权局主管的软科学项目,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联主管的调研课题等。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来自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委托或合作的应用研究或开发研究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校科研培育基金项目、校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推广,调查统计和总结年度科研情况,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等工作。
2.各院(部)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质量监控及经费使用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应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人员;项目承担者应有按计划完成项目的能力及条件;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促进或推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一定的学术积累,项目应研究内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研究计划详细,经费预算合理。
第六条 原则上,项目研究团队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组建,团队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学术背景等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确定,一般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组建,也可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组建。项目申报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以联合多个单位,依托一个单位的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依托多个单位的必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排第一。
第七条 科研处、各项目依托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提交科研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如若违背诚信承诺书中的条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申报推荐专家组,对项目的选题、方案、计划及申报材料等进行意识形态的审查和科研审议论证,并提出申报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审定后汇总并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申报时限可能,或发回重报,或取消申报资格。对限项申报的项目,科研处视情况需要提请召开专家评审推荐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推荐。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一般每年度评选一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申报流程和要求遵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协助项目负责人与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或合同),相关材料须在科研处存档备案。项目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直接寄送给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须在接通知书或文件一周内到科研处申请备案,否则科研处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安阳工学院”的名义,并加盖“安阳工学院合同专用公章”。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依托单位、科研处以及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在人员、设备、场地、经费、政策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将按主管单位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方可调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时,须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延期或撤销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停止剩余经费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代表学校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作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处理: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未按计划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严重;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承担人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不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危害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6.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7.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8.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9. 违反科学道德,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四章 项目结项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结项按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结项要求准备项目结题材料,于项目计划完成日之前三个月内将项目结题材料提交科研处审核,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办理结项或验收手续。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有经费资助的项目须注明经费资助来源。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应按项目合同(或协议)要求组织结项验收。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相关材料(鉴定证书、结项证书、验收证明等)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结项验收的条件参照《安阳工学院校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校博士(后)启动基金项目验收的条件参照《安阳工学院新进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中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需在显著位置标注“安阳工学院科研培育基金”或“安阳工学院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字样(含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验收需要提交《安阳工学院校科研基金结项验收申请书》、《安阳工学院校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结项验收申请书》,申请书后附项目研究成果证明材料。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结项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科研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等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要进行登记、建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申请专利和申请各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院〔2014〕131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