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4〕144号
安阳工学院关于修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增强教学全过程监督,学校组织对《安阳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第四部分“教学事故处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阳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条款
安阳工学院
2014年12月16日
附 件
《安阳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条款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一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记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记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评优、评先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且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事故责任人实行缓聘或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如对事故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本部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