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3〕20号 签发人:任中普
安阳工学院关于印发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安阳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阳 工 学 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安阳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制订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二)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学生有序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四)组织勤工助学考试,并协助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五)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内用工部门职责:
(一)用工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并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同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范学生在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中存在的潜在危险。
(二)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及特点制订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按时报送考勤,及时为学生发放津贴。
(四)对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或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者,用工部门可随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在每学期期末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学习成绩,对确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用工部门应当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扣减其当月津贴,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学生不便参加的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申请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每年9月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统一安排,如需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在开学一周之内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因需设岗”的原则进行设置,分为校内岗位与校外岗位,由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包括如图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生活管理和治安综合治理等岗位。临时岗位因需设岗。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用工部门是否需要增设岗位进行审批。
(三)获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用工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四)用工部门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招聘临时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安阳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成后,递交辅导员;各学院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考试,并结合岗位要求本着“优先照顾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原则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面试。
(三)用工部门将面试合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发放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津贴分计时津贴和月津贴。根据用工部门的考评结果,当月津贴次月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津贴金额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难度和环境以及参考安阳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设立不同的等级。月津贴标准分180元和200元两级。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于每月初起三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假日则顺延)将上月份的考勤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逾期报送上述报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月不再受理,将于次月办理津贴发放手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部门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津贴,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八条 对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者,用工部门有权对其津贴进行扣减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获得津贴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津贴。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学生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结合《安阳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安阳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