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6〕142号
安阳工学院关于印发《安阳工学院国有资产
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安阳工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6年12月9日
安阳工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资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2010〕23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我校各部门在确保本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校内各部门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一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是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二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具体出租、出借行为由二级管理部门归口负责。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八条 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第九条 学校应对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长期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短期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于同意批复后3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产权情况、数量、所在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或者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实施。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做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须于公开招租结束后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招租的,资产占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依次经资产二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间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出租资产的部门和承租人应按照规范合同要求,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占有使用的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对资产的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按公开招租程序进行;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收益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核减的,须经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是管理监督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学校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各资产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进行审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可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执行完毕,但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备案。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